科技研發及創意設計政府基金資料一覽
企業支援計劃 (ESS)
支援/資助模式:
甲) 企業支援計劃以一元對一元的等額出資方式,向成功申請的公司提供最多港幣 1,000 萬元的資助。向企業支援計劃申請的撥款實額不得超過項目開支總額的 50%;
乙) 項目為期不得超過 24 個月,但不設下限;
丙) 企業支援計劃不會支援一般業務營運,如改善生產/運作程序(例如投資於機器設備、自動化設施或資訊科技設施)、一般業務融資或員工培訓;
丁) 企業支援計劃下的利益分配^規定並非強制性。然而,如申請公司對其商業前景抱有信心,因而提出利益分配,我們在評審有關申請時會予以考慮
註:有關利益分配的更多詳情,請參閱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常見問題中的利益分配部分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PSTS)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資助製作原型/樣板及在公營機構內進行試用計劃,以促進和推動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實踐化和商品化。有關原型/樣板及試用計劃,應有助開發現今市場尚未提供的新產品,並採用已完成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
申請資格:
1)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包括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由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完成的所有基金研發項目,以及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下的項目,均合資格申請試用計劃的撥款資助。申請機構必須是進行研發項目的指定公營科研機構或擁有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的公司(申請公司)。如申請機構並無擁有項目的知識產權,須夾附有關知識產權擁有者允許其使用該知識產權的同意書;以及
2) 試用計劃項目的原型/樣板製作和試用(項目),應有助開發現今市場尚未提供的新產品,並採用原來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
支援/資助模式: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的資助上限已由項目實際開支的30%提升至100%,以便進行大規模的試用計劃及反覆進行試用,從而更有效地評估和改良新開發的創新技術
一般支援計劃 (GSP)
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的一般支援計劃專為非研發項目而設,旨在支援有助提升本港產業和推動其發展的項目,以及有助培養創新科技風氣的項目
申請資格:
1) 非牟利的工商協會;
2) 公營機構(例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醫院管理局等);
3)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註冊成立的慈善機構;
4) 本地大學或其他法定的大專/專上學院;
5) 區議會;或
6)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本地法人或非法人公司
支援/資助模式:
甲) 所有項目一般須從私營公司及/或其他贊助來源(例如非政府組織、區議會、慈善機構、法定機構、個人等),最少取得項目總成本10%的贊助。如屬私營公司,則不得在擁有權或管理權方面與申請機構有任何關係
乙) 一般支援計劃支援的項目包括會議、展覽會、研討會、工作坊、推廣活動、研究和調查、青少年活動等支援建立平台和提升產業水平的活動或項目,而計劃通常不會支援特定商業機構的產品/服務的推廣項目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 (ITSP)
申請資格:
1) 創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發中心;或
2)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即本地大學、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支援/資助模式:
甲) 合作項目:就合作項目而言,業界夥伴申請機構 申請機構須投入不少於項目期內總成本50%的贊助(就研發中心項目而言則不少於30%)。如有關的贊助佔項目期內項目總成本超過50%,項目的知識產權會由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擁有;
乙) 平台項目: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私營公司提供業界贊助,贊助金額須佔項目期內項目總成本最少10%。這些公司須與主要申請機構在擁有權或管理上沒有任何關係。贊助可以是現金或實物(或兩者兼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由主要申請機構擁有,包括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即本地大學、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TCFS)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的目的是加強香港與廣東省之間的科研合作。獲本計劃資助的項目均須具備粵港合作這個元素(例如由廣東/深圳和香港兩地的研究機構和企業合作)
申請資格:
1) 創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發中心;或
2)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即本地大學、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支援/資助模式:
甲) 合作項目:就合作項目而言,業界夥伴申請機構 申請機構須投入不少於項目期內總成本50%的贊助(就研發中心項目而言則不少於30%)。如有關的贊助佔項目期內項目總成本超過50%,項目的知識產權會由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擁有;
乙) 平台項目: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私營公司提供業界贊助,贊助金額須佔項目期內項目總成本最少10%。這些公司須與主要申請機構在擁有權或管理上沒有任何關係。贊助可以是現金或實物(或兩者兼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由主要申請機構擁有,包括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即本地大學、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丙)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設有三個可供申請的項目類別:
i) 甲類 - 由港方單獨負責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當中細分為:(甲一)類 – 由研發中心負責徵求、評審和監察的項目;以及(甲二)類 – 由創新科技署負責徵求、評審和監察的項目
ii) 乙類 – 由廣東/深圳單獨負責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
iii) 丙類 – 由粵港雙方聯合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當中細分為:(丙一)類 – 粵港聯合資助項目;以及(丙二)類 – 深港聯合資助項目
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 (UICP)
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旨在鼓勵私營公司充分善用各大學的知識及資源,以便推行更多研究發展工作。計劃的重點在於加強本地大學與私營公司的合作關係
申請資格:
申請須由一家從事商業活動的私營公司提出,任何提出申請的私營公司均須與本地大學合作。申請公司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在本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並須與香港有重大的聯繫
支援/資助模式:
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由下列三個計劃所組成:
甲) 廠校合作研究計劃:此計劃旨在透過資助本地公司聘用大學畢業生協助專利研究發展工作,加強大學與產業界的合作關係。研究生將會派駐參與公司,就指定的事項從事為期不超過兩年的研究工作。大學會為從事項目工作的研究生提供指導。計劃會承擔有關研究生補助金的一半費用。研究生每月最多可獲創新及科技基金提供7,500元補助金。由於項目為期不可超過兩年,因此創新及科技基金為每位研究生所提供的最高補助金額為270,000元;
乙) 合作研究等額補助金計劃:此計劃旨在推動私營公司與大學合作推行專利研究發展項目。此計劃不會資助純粹探討現有科技的日常應用事宜或蒐集和分析資料的項目。我們期望大學能在項目的研究發展工作擔當重任,所以大學的研究員須為項目工作小組的核心成員,並須負責進行項目的大部分研究發展工作。因此大部分項目成本應用以支付大學為項目進行研究的有關開支。參與公司須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承擔不少於50%的項目成本;
丙) 此計劃旨在協助大學及產業,就本港尚待發展但具長遠發展潛力的自然科學或工程項目進行研究,以迎合產業的需要。大學的一名傑出研究員將在一段特定限期內獲邀擔任客席研究員,帶領進行項目的研究工作。與合作研究等額補助金計劃相同,大學研究員須負責進行項目的大部分研究發展工作。因此大部分項目成本應用以支付大學為項目進行研究的有關開支。參與公司須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承擔不少於50%的項目成本
專利申請資助計劃 (PAG)
旨在鼓勵本地公司及發明者藉申請專利以保障其智慧成果,並把成果轉化為其資產
申請資格:
1) 以往從未在任何國家或地區擁有任何專利的本地註冊公司、香港永久居民或准予逗留本港不少於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提出申請
*如屬個人申請人,則申請人必須為該發明的唯一發明人或其中一名共同發明人
^如屬申請公司,則該發明的每一名發明人均必須為與申請公司有直接關係的人士,例如東主、股東、董事或職員
支援/資助模式:
甲) 每項獲批申請的最高資助額可達港幣25萬元,或專利申請直接費用(包括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費用)及由生產力促進局收取的行政費用(約相等於專利申請直接費用的20%)總額的90%,以金額較低者為準。因資助金額亦須用於支付生產力促進局收取的行政費用,所以在最高為港幣25萬元的資助金額中,用以支付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及有關申請專利的其他直接費用的資助額最高約為港幣20萬元
乙) 資助款項只會發放給負責處理專利申請的執行機構,並只可用以支付上述的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費用及行政費用,以及有關專利申請所需的其他直接費用,例如律師費、顧問費和提交專利申請涉及的費用等。其他費用(包括申請獲批前產生的任何開支以及已獲頒專利的續期費)將不獲資助。專利申請資助於申請獲批當日起計三年內有效,而資助金額不能轉讓。資助金額未必足以支付專利申請的一切開支,而申請人/公司必須承擔餘額